議題調配室|監所書信審查制度

來往監獄的信,會不會受到審核呢?

 

1946年 《監獄行刑法》立法之初,有明確授權監獄長官得檢閱受刑人的書信

若受刑人在書信中提及獄友姓名長官姓名場舍位置勤務安排等相關資訊,通常會被要求刪除

長期以來,監獄長官透過監聽受刑人與家屬的會客談話檢閱書信內容等方式認識受刑人雖然有時可以提早掌握警訊,盡快介入輔導受刑人,不過此做法也備受爭議。

 

宜蘭監獄戒護科管理員林文蔚表示,受刑人要寄出信件,依流程來看,內容至少會被福利員、場舍文書、場舍管理員、場舍服務員、教區科員、教區服務員等人看過,才會彌封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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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過去監獄審核書信相當嚴格,但由於邱和順事件提出侵害言論及祕密通訊自由的疑慮,因此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56號解釋。

 

#邱和順事件發生經過

  1. 犯下「陸正綁架案」等案被判死刑的邱和順,2011年有意寄出16萬字、名為「北所風雲錄」的個人回憶錄,請友人代為出版。但台北看守所檢閱內容後,認為信中提及獄中吸毒氾濫,以及有監所主管販毒的部份無具體證據,影響機關聲譽,要求修改內容才能寄出
  2. 邱和順不服,後來由義務律師團代為提出釋憲,主張他的隱私權、自由發表言論及秘密通訊權利受侵害。
  3. 根據此案件,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56號解釋,獄方未設條件全面閱讀受刑人書信,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

#釋字第756號重點摘要

  1. 監獄可檢查受刑人書信,但不能無限制閱讀其書信;否則即反秘密通訊自由
  2. 若有需要刪除其書信內容,應以維護監獄紀律為限,始能刪除;因此《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2條所規定內容已逾越母法之授權
  3. 不得任意限制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否則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表現自由

 

依據司法院第756解釋,《監獄行刑法》也做了相關修正。增訂監獄檢查受刑人之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

 

因此從過去到現在,監獄長官檢閱書信,從「閱讀」變成「檢查」。另為使受刑人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之法律協助,規定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之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之精神。

 

  1. 閱讀書信:若一概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過度侵害通訊自由(違憲),須斟酌個案情形(例如受刑人於監所執行期間之表現)閱讀書信。
  2. 檢查書信:目的在確認書信或包裹有無夾帶違禁品,手段和目的間有合理關聯,為合憲

 

總結來說,除非監獄有列舉閱讀或刪除書信內容或之必要情形,否則僅能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因此往後受刑人的書信來往是不會審查內容文字的!

 

參考資料:

懶人包請看:https://www.facebook.com/darkroompeople/posts/14475833036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