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往監獄的信,會不會受到審核呢?
1946年 《監獄行刑法》立法之初,有明確授權監獄長官得檢閱受刑人的書信。
若受刑人在書信中提及獄友姓名、長官姓名、場舍位置、勤務安排等相關資訊,通常會被要求刪除。
長期以來,監獄長官透過監聽受刑人與家屬的會客談話、檢閱書信內容等方式認識受刑人;雖然有時可以提早掌握警訊,盡快介入輔導受刑人,不過此做法也備受爭議。
宜蘭監獄戒護科管理員林文蔚表示,受刑人要寄出信件,依流程來看,內容至少會被福利員、場舍文書、場舍管理員、場舍服務員、教區科員、教區服務員等人看過,才會彌封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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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過去監獄審核書信相當嚴格,但由於邱和順事件提出侵害言論及祕密通訊自由的疑慮,因此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56號解釋。
#邱和順事件發生經過
- 犯下「陸正綁架案」等案被判死刑的邱和順,2011年有意寄出16萬字、名為「北所風雲錄」的個人回憶錄,請友人代為出版。但台北看守所檢閱內容後,認為信中提及獄中吸毒氾濫,以及有監所主管販毒的部份無具體證據,影響機關聲譽,要求修改內容才能寄出。
- 邱和順不服,後來由義務律師團代為提出釋憲,主張他的隱私權、自由發表言論及秘密通訊權利受侵害。
- 根據此案件,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56號解釋,獄方未設條件全面閱讀受刑人書信,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
#釋字第756號重點摘要
- 監獄可檢查受刑人書信,但不能無限制閱讀其書信;否則即反秘密通訊自由。
- 若有需要刪除其書信內容,應以維護監獄紀律為限,始能刪除;因此《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2條所規定內容已逾越母法之授權。
- 不得任意限制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否則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表現自由。
依據司法院第756解釋,《監獄行刑法》也做了相關修正。增訂監獄檢查受刑人之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
因此從過去到現在,監獄長官檢閱書信,從「閱讀」變成「檢查」。另為使受刑人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之法律協助,規定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之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之精神。
- 閱讀書信:若一概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過度侵害通訊自由(違憲),須斟酌個案情形(例如受刑人於監所執行期間之表現)閱讀書信。
- 檢查書信:目的在確認書信或包裹有無夾帶違禁品,手段和目的間有合理關聯,為合憲。
總結來說,除非監獄有列舉閱讀或刪除書信內容或之必要情形,否則僅能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因此往後受刑人的書信來往是不會審查內容文字的!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李昭安(2018)。【內幕】法務部將修法解禁 受刑人書信不再每封拆閱。上報報導。
- 太平公職考試資源分享(2017)。大法官釋字第756號 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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